鲁法案例【2023】592
合作伙伴之间相互转账
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
也未备注用途或附情况说明
一方主张系借贷
另一方主张系处理合伙事务转账
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曾系朋友且二人共同经营劳保用品,交付凭证等证据,王某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此时王某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亦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互相转账,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大额的互相转账。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其借款及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应当提供借据、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现仍有80余万元未偿还,但双方之间自2012年认识后即存在大量互相转账,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
在作出判决前,导致双方之间的真实经济关系不可考证的情况也常有之。故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本案中,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
现实中,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王某诉称,自2018年起,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陈某亦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互有转账,提起上诉。王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与陈某共同经营且自2012年起就互相转账,经济交往,王某仅对2018年以后的转账提起诉讼并不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真实的经济关系。借贷双方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未出具借条或具有借款合意的相关债权凭证等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数见不鲜;出借人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相互折抵后,维持原判。
编写:惠婷高萧笛
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驳回上诉,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提供证据对上述二要件予以证明,收据、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双方之间自2012年起即存在多次、王某提供的是自2018年至起诉之日的转款记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另外,留存好借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被告陈某辩称,收据、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有借贷合意和所借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微信转账明细和记录,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后王某不服判决,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借条等书面证据,陈某先后向其借款,协议等记录,法官在此提醒:在资金出借时,并提供银行、